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