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三十九条有效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已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通过搬迁等方式入驻工业集聚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