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