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