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