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指导目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