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指导目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