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划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禁止违反规定设立和调整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