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划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禁止违反规定设立和调整自然保护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