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补偿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补偿标准及禁止开发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列入禁止开发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的区域,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对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