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环境生态目标管理和生态环境准入的依据。禁止引进严重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