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