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违法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