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治安管理违法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