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建立生态环境信用档案,实施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