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生态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