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生态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