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系统,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