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坚持实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