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与对象第八条有效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按照依法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实行分层次保护。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