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与传承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研学机构开展三苏文化教学实践。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三苏遗址遗迹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三苏文化教育、廉政文化教育等活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教育实践、参观学习活动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