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三苏有关文物、资料的征集和收藏。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和建立文物数字化展示系统、数据库共享平台等方式,展示和宣传三苏文化。

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发掘出土的文物,三苏遗址遗迹所属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指定收藏。

具备条件的三苏遗址遗迹可以依法设立纪念设施。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