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三苏遗址遗迹和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同意,签署拍摄协议,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接受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并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