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毁坏文物;(二)垦荒、放养动物;(三)在非规定地点燃烧祭祀用品;(四)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五)擅自砍伐、损坏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园林绿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