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有关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机制,组织开展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有关专业培训。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水、电、气、道路交通、停车场所、通信、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保护三苏遗址遗迹。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