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不得规划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等影响遗址遗迹风貌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产生噪声、粉尘、废水、废渣、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物质的生产经营场所。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三苏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