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遗迹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的建设工程;(二)新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管线;(三)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作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