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维护三苏遗址遗迹自然风貌。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