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根据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以及利用工作需要,三苏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可以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