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与对象第十一条有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根据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以及利用工作需要,三苏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可以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