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房址、墓葬、殿宇亭榭、石刻、碑刻、雕塑、古建筑、纪念设施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字画、文献、书籍、木器、竹器、瓷器、石器、陶器、金属器等馆藏或者埋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古树名木;
(四)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对象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