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程海水体倾倒污染物;

(二)围湖造地、建鱼塘、围垦,网箱、围栏(网)养殖等;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

(四)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渔具、机动船、电动拖网进行捕捞;

(五)违反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

(六)放牧;

(七)放生非程海本地水生生物;

(八)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九)在程海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