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综合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湿地工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规模化畜禽养殖;(三)乱扔、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四)损毁、移动界桩;(五)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