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湿地工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乱扔、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

(四)损毁、移动界桩;

(五)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