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已修改永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程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程海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组织编制程海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三)制定程海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四)落实程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五)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程海保护和管理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程海保护、管理的相应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