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永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程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程海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编制程海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制定程海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四)落实程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程海保护和管理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程海保护、管理的相应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