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程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程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程海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监督管理程海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四)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渔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永胜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