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程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程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程海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程海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四)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渔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永胜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