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二章 藏医服务第九条有效举办藏医医疗机构应当突出藏医特色和优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藏医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医疗机构资源共享和分工协作。申请举办藏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