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发布的藏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发布藏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