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举办藏医诊所、委托配制藏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藏药饮片、委托配制藏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藏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藏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