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藏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