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五章 藏医药保障与传承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藏医药文化宣传,普及藏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藏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开展藏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藏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藏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