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自治州建立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藏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藏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藏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藏医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鼓励藏医医疗机构和藏医药从业人员申请藏医药专利、地理标志、动植物药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支持藏医药产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藏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