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五章 藏医药保障与传承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藏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做好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加强藏医药文化、文物古籍、古籍文献、传统教育方式、特色诊疗技术、经典方和验方、藏药炮制技术与工艺、制剂方法与用药方法、饮食与起居疗法、养生与保健知识、天文历算知识、名老藏医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