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五章 藏医药保障与传承第三十七条有效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藏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藏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藏医药专家参加。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