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四章 藏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科学技术纳入当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设立藏医药科学研究资金,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藏医药研究方法,开展藏医药科学研究,促进藏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