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四章 藏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藏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藏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