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藏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藏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