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四章 藏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藏医医师和基层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引进高层次的藏医药人才,有计划选派有藏医基础的人员到藏医医疗、科研机构或者藏医院校学习深造。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