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藏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藏医医师、藏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藏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