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四章 藏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二十六条有效藏医药教育应当遵循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注重藏医药经典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鼓励自治州内中高等院校、藏医医疗机构与全国藏医药高等院校和省内中医药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大力培养藏医药人才。鼓励自治州内中高等院校开展藏医药教育,举办藏医专业班或者乡村藏医班;开展藏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大力培养基层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