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藏医药教育应当遵循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注重藏医药经典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鼓励自治州内中高等院校、藏医医疗机构与全国藏医药高等院校和省内中医药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大力培养藏医药人才。

鼓励自治州内中高等院校开展藏医药教育,举办藏医专业班或者乡村藏医班;开展藏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大力培养基层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