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三章 藏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藏医医师、具备藏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藏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