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三章 藏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配制的藏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藏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藏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藏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