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医疗机构配制的藏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藏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藏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藏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