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三章 藏药保护与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藏药材资源保护,对野生藏药材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合理利用动物、植物、矿物类藏药材资源,严禁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养殖藏药材,培育和保护州内的藏药材知名品牌,促进藏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藏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以及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