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藏药材产业基地的建设,促进藏药材种植养殖的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等加强对藏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推广、培训。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