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二章 村容镇貌规划第九条有效自治县村容镇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突出民族特色、生态特色和地域特色,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