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二章 村容镇貌规划第十条有效镇貌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镇总体规划;(三)体现本镇民族特色、历史文化特色和景观特色,注重保护古建筑、古村落;(四)符合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